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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清理整顿有关工作的通知

点击: 2015-07-28 11:25| 作者:山东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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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清理整顿有关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函〔2015〕6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行业协会,各大企业,省属各职业技能鉴定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69号)精神,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函〔2015〕69号文件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和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262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清理整顿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行业协会,各大企业和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所(以下简称“各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清理整顿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立即行动起来,制定本市、部门(单位)、行业协会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确保清理整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市、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相关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号等文件),凡是国家已经公布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应立即停止相关鉴定活动。

三、各市、各单位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应一律取消,不再开展相关鉴定活动。

四、各市、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程,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我省职业技能鉴定仅组织已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其他职业(工种)暂停组织实施,待国家职业资格清理整顿结束、公布职业资格清单目录后,按照统一规定再行组织开展相关鉴定工作。

五、各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鲁人社字〔2015〕262号文件要求,开展部署动员、自查抽查,并按规定时间分别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和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送总结报告和相关统计表(盖单位章一式二份,附电子版)。

各市、各单位在工作中如有问题、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联系人:

1.李笑(职业能力建设处)

电话:0531-86013605,邮箱:sdpxjy@126.com

2.丁文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电话:0531-86023201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国辉职业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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