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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人社部的“注册物业管理师”与人社部“物业管理师”的有

点击: 2015-06-08 15:10| 作者:山东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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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人社部的“注册物业管理师”与人社部“物业管理师”的有关说明

  对于报考学员很多分不清“注册物业管理师”和“物业管理师”的区别和联系以及各自用处,或是该考取哪个证书,特此山东国辉特为大家整理问题答疑。

  摘要:

  物业管理方面的证书有:

  一、 《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证》 ,也叫四级证/中级技能证(蓝皮) 。劳动保障部颁发。

  二、 《助理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证》 ,也叫三级证/高级技能证(红皮) 。劳动保障部颁发。

  三、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部门经理) 、 (企业经理) 》 ,也叫经理上岗证(黑红皮) 。 建设部颁发。

  四、 《注册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证》 ,人事部颁发。

  一、注册物业公司的资质要求:

   注册成立一家物业公司都需要有什么材料?

  答:注册物业公司不但有资金要求,还有人员资格要求,除去办理工商执照以外,还需要办理物业管理资质。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根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三级物业公司资质的要求: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暂三级不需要)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

  二、参考法规:

  近年来,物业管理作为新兴服务行业在中国迅速发展,新建物业管理公司不断崛起。

  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2003年6月8日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同年9月1日,该条例开始实施,这标志着中国物业管理工作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进入了高效、法制、规范的高速发展新时期。

  2007年6月19日颁发,2007年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61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从业人员都必须接受相应培训,通过职业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证书历程:

   原劳动部也在办理多种物业管理类证书。(注:当时证书有《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部门经理) 、 (企业经理) 》 ,也叫经理上岗证(黑红皮) 、物业管理师等多种证书)。

   2010年,由于原劳动部主办的物业管理师与建设部和人事部主办的注册物业管理师有部分重叠,暂停了原劳动部的物业管理师考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协调,计划注册物业管理师2010年适当时候开考。

  后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5月27日发文《关于2010年举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49号)精神,2010年度物业管理师考试日期定于10月23日、24日。

  备注:这个时候开考的注册物业管理师证书就是由住建部与人社部共同发放的注册物业管理师证书,是国家为选拔、规范高端的物业管理人员设定的证书类型。同时规定:因国家物业管理师制度现已建立,物业资质申报条件中的职业资格证书仅指通过全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并依法注册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原有各类物业管理专业岗位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等今后均不再作为物业资质审批的要件。

 

重要通知:关于住建部、人社部“注册物业管理师”取消和调整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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